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约束我院工作人员参加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及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药品学术推广等行为,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保障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授权,并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成功的医药代表,向我院及我院工作人员传递药品信息、沟通协助合理使用药品以及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等行为。
第二章 登记与审核
第三条 医药代表首次来院开展活动前,须通过指定邮箱(yxb123666@163.com)提交《医药代表登记申请表》和相应材料,进行预审核。材料包括以下五项(除申请表外,其余均需加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公章):
(一)《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营业执照;
(三)医药代表本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医药代表签订的授权书(或劳动合同)及合规承诺书;
(五)负责推广药品的说明书及相关学术资料。
第四条 药学部登录全国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备案信息与提交材料是否一致。信息不符或过期未更新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预审核通过后,医药代表需携带前期所提交材料的纸质版到药学部进行现场审核,药学部审核无误后建立医药代表登记表。
第三章 活动开展管理
第六条 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指定邮箱(yxb123666@163.com)预约,提交《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申请及记录表》,说明拟拜访科室/人员、交流内容、时间及方式;
(二)药学部负责与相应临床科室核实,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学术推广,不必要的由药学部直接回复拒绝,确有必要的由药学部转达活动开展时间和地点;
(三)开展活动前,医药代表须到药学部进行现场登记,药学部负责建立活动台账;
(四)活动原则上仅限于工作日上班时段,在指定接待区域(如药学部办公室、科室示教室)进行。
第七条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未经医院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院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院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八)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第八条 我院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违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统计药品的使用量;
(三)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及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立即取消我院登记资格,列入我院医药代表黑名单,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进行举报,并移交至市纪委监委驻广元市中心医院纪检监察组。
第十条 我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的,按规定移送至市纪委监委驻广元市中心医院纪检监察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药学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台账管理、监督等工作;医务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和监督工作;各科室主任负责监督本科室人员遵守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2 广元市中心医院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申请及记录表.docx